还法律一个公道丨香港一日
香港确诊人数逼近千人
周四,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传染病处主任张竹君医生通报,全港当天新增新冠病毒确诊13例,累计确诊974人。
新确诊13人中,10人有境外旅行史,2人为留学生;3人无境外旅行史,传染源皆查明,其中1人为此前确诊40日大男婴的父亲,而据港媒报道,其母已于4月5日确诊。
香港医院管理局总行政经理何婉霞通报,全港累计治愈293人,仍有664名确诊病人收治于14家医院。
目前各院共有负压病床1130张,较此前一天新增8张,整体使用率在67%左右;负压病房共有579间,较前一日增加6间,使用率达74%。
此外,截至周四,141位康复期病人已被转移至二线病床/病房。
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当天还表示,“鉴于疫情发展迅速,而密切接触者数目亦维持在较高水平,预期对检疫设施的需求将有增无减”,因此宣布将受检疫人士入住检疫中心的时间由原先的14天缩减为10天,剩余4天“返回家中继续自我隔离”。
“卫生防护中心将于4月11日,即本周六,开始逐步于各检疫中心实行有关安排,以确保有足够的检疫设施应付疫情需要。”
《禁蒙面法》对非法集会仍然生效
周四,香港高等法院裁定,特首林郑月娥以“危害公安”为由引用《紧急法》立法不违宪,但援引《紧急法》订立的《禁蒙面法》“则属部分违宪”。
香港高院表示,要求合法集会中“限制蒙面”以及在合法聚集中“警方要求民众脱下面罩接受检查”属于违宪,因此警方不可援引《禁蒙面法》第5条在截查市民时要求其除下面罩。
但判词强调,对于非法集会,应用《禁蒙面法》则不违宪。
去年10月,林郑月娥援引《紧急法》设立《禁蒙面法》,禁止暴徒遮掩面容施暴,反对派立刻借机搞事,25名“泛民”立法会议员就《禁蒙面法》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司法复核。
而高院则裁定“特首以‘危害公安’使用《紧急法》属违宪”,并认定“《禁蒙面法》有多项侵犯人权的条款”。
“《紧急法》的范围过于宽阔,可作引用的情况既含糊又主观,但所订立的规例却有很大权力,而立法会对规例施予的限制亦有限,《禁蒙面法》对和平集会的限制超乎所需,有违私隐权、言论自由、以及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。”
但特区政府对于这一裁决表示不服,并提出上诉,如今终于“上诉得直”。
外界注意到,港府律政司在上诉时强调,香港目前仍处于“危害公安”的状态,“市民仍活在一个有蒙面人士到处破坏的威胁之中”,高院在考虑《禁蒙面法》所施予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时,“亦应把香港目前所处的情况纳入考虑”。
据港媒报道,香港反对派表示,“会继续上诉”。有“泛民”议员称,“集会中蒙面者各有不同合法目的,例如有公务员因不满而游行,他们在游行中蒙面或只不想被认出,受到纪律处分,而且蒙面亦是其中一种表达意见的方式”。
不得不说,香港反对派在“选择性”解读法律方面真是一把好手。事实上,上述这些公务员担心受到纪律处分的原因不在于“泛民”所谓的“政治打压”,而在于根据香港《公务员守则》,“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,不论本身的政治信念为何,公务员必须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,并须竭尽所能地履行职务,不得受本身的政治信念支配或影响”。
也就是说,现任公务员参与反政府游行示威,无论其目的如何,皆不合法,因此蒙面也就成为了一种遮掩非法行为的手段,没有任何理由应得到保护。
与此同时,反对派还质问为何《禁蒙面法》要覆盖所有游行和市民。在这点上,反对派就是明显的“揣着明白装糊涂”了:如果港警能轻易辨别出混入人群中的暴徒,《禁蒙面法》一开始便没有设定的必要。纵暴的“泛民”和暴力示威者居心险恶,自始至终将民众作为人肉盾牌,《禁蒙面法》不过是不得已而为之。
而港府早已指出,《禁蒙面法》只对守法公民施予最低限度的限制——市民若因防疫需求而戴上口罩,可受到《禁蒙面法》中的“免责辩护”保障,“因为这与防止吸入催泪烟的面罩不同”。
周四当天,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传染病处主任张竹君医生也表示,因公共卫生原因而戴口罩可被豁免。张竹君强调,基于公共卫生考虑,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赞同人群聚集,但若有人群聚集,则一定要戴上口罩。
四天3起“粉末信”恐吓案
港警周四表示,当天上午9时31分,接获“香港警察体育游乐会”职员报案称,发现一封可疑信件,内有白色粉末。
警方迅速封锁现场,随后经爆炸品处理课人员检查后,确信粉末无危险成份。事件中无人受伤,有关粉末目前已被检走作进一步检验。
外界注意到,这已经是香港4天内发生的第三起“粉末信”案件。4月6日湾仔万宝楼《文汇报》旧址收到一封白色粉末信,4月7日香港警察总部招募组又收到相同的粉末信。
该三期案件均被警方列作“刑事恐吓”,合并交由港岛总区重案组人员跟进,目前暂未有人被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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